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目录 | ||||||||
项目 编码 |
项目 类别 |
项目 名称 |
子项 名称 |
责任 主体 |
责任事项 (按环节分解) |
责任设定依据 | 问责依据 | 备注 |
NY-CF-074 | 行政处罚 |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| 农业局 | 1.立案责任:通过举报、检查发现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、标识的,决定是否立案。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。 | 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(1996年3月17日通过) 第五十五条、五十六条、五十七条、五十八条、五十九条、六十条、六十一条、六十二条规定。 2.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|
1.《行政许可法》第七十二条作为 追责依据: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行政处分:(一)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;(二)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;(三)在受理、审查、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,未向申请人、利害 关系人旅行法定告知义务的;(四)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、不符合法定形式,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;(五)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;(六)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;(七)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。2.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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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调查取证责任: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对立案的案件,指定专人负责,及时组织调查取证,通过搜集证据、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,并制作笔录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,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,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。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,说明处罚依据。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。 | ||||||||
3.审查责任:审理案件调查报告,对案件违法事实、证据、调查取证程序、法律适用、处罚种类和幅度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,提出处理意见(主要证据不足时,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)。 | ||||||||
4.告知责任: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,应制作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送达当事人,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、申辩等权利。符合听证规定的,制作并送达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。 | ||||||||
5.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|